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勝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法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法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陳勝法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15日110年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586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投簡字第560號110年度簡字第714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9日110年6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投簡字第560號110年度簡字第7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6日110年7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3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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