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錦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北簡字第13232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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