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189號
原 告 廖婉綺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 律師
高宏銘 律師
被 告 劉佳榮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張閔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189號
原 告 廖婉綺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 律師
高宏銘 律師
被 告 劉佳榮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