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189號
原   告  廖婉綺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 律師
       高宏銘 律師
被   告  劉佳榮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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