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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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八十三號
聲請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達於聲請人之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何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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