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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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7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目前仍積欠之本金金額記載有誤,請陳報更正。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