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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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十九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16,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於該等期限內具狀為上訴聲明,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