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10日將其收押,並先後自96年2月10日、96年4月10日、96年6月10日裁定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