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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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86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所發生之地點。
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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