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二、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三、查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及遺產之使用現況並釋明被繼承人欠款若干。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