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被告(即被告丁○○之承受訴訟人)
甲○○乙○○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乙○○、丙○○為被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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