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3年度聲沒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0點13公克;空包裝重0點24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規定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份(調科壹字第240003208號)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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