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35號上訴人龍雲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即附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王澤民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陳子操 律師被上訴人全昌股份有限公司即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王振興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
唐克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0月2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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