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一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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