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一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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