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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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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