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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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7.12.16│97.11.20│97.12.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56號│第29344號│第29344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8年度訴字第578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9│99年度上訴字第169││事│案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02.26│99.05.20│99.05.20│├─┼──────┼─────────┼─────────┼─────────┤││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98年度訴字第578號│99年度台上字第5531│99年度台上字第5531││判│案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3.16│99.09.03│99.09.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935號│第10997號│第10997號(編號2、│││(執行中)││3定應執行16年2月)│││││(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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