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4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益
法官黃義成法官黃仁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