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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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廖健智 律師被告 張嘉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訴字第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嘉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4日予以羈押。然被告於104年12月17日係因骨折仍未癒合,於嘉義巿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門診追蹤治療,且有表明請假,嗣暫住於新竹巿友人家,因開庭通知係送達於嘉義大林之戶籍地,由被告之奶奶蓋其印章簽收後未通知被告要開庭,非故意不到案,故本件業無事實及理由認被告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且重罪亦非得為許可羈押之唯一要件,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於105年7月8日以104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因合法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本院於105年4月19日以105年澎院聰刑愛緝字第4號通緝,於105年4月23日經警緝獲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存卷可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院所判處刑度不得易科罰金,亦未諭知緩刑,於此情形下,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更非同以往。又被告既明知有案在身,竟未主動將新居所地址、聯絡方式陳報法院,對於可能因無從通知其到庭而導致訴訟停滯乙情全然不以為意,難謂其無逃亡之意思及舉措,復審酌羈押處分對被告之人身自由侵害之私益及國家刑罰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等節,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尚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本院認定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本院復查無被告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倪霈棻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莊茹茵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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