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凌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凌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凌志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甄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強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9、11、12所示數罪所
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1、7、8、10、13所示數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02年8月1日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見本院卷第5頁)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編號
1至2、3至13所示之罪,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12號、100年度訴字第2623、2769號刑事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年,有上開刑事判決書乙份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7月9日│97年7月9日│100年6月30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緝字│100年度毒偵緝字│100年度偵字第19429││查││第549號│第549號│、19243、20150、20││││││151、21016、23272││││││、2498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03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812號│100年度訴字第2623││實│││、2769號││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15日│101年11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7日│102年2月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429、19243、20150、20151、21016、23272││││、2498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03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23、27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30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20日│└─┴────┴───────────────────────────┘┌──────┬────────┬────────┬─────────┐│編號│7│8│9│├──────┼────────┼────────┼─────────┤│罪名│搶奪│強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7月3日│100年7月7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429、19243、20150、20151、21016、23272││││、2498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03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23、27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30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20日│└─┴────┴───────────────────────────┘┌──────┬────────┬────────┬─────────┐│編號│10│11│12│├──────┼────────┼────────┼─────────┤│罪名│搶奪│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7日│100年7月9日│100年7月9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429、19243、20150、20151、21016、23272││││、2498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03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623、27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30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20日│└─┴────┴───────────────────────────┘┌──────┬─────────┬────────┬────────┐│編號│13│││├──────┼─────────┼────────┼────────┤│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9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查││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429││││││、19243、20150、20││││││151、21016、2327、││││││2498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039號│││├─┼────┼─────────┼────────┼────────┤│最│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08││││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1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22日│││└─┴────┴─────────┴────────┴────────┘【註1】附表編號3至12所示數罪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一欄更正
為101年11月30日(原附表載為101年12月14日)【註2】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案號一欄更正為100年
度訴字第2623、2769號(原附表載為102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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