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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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記載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記載一張支票,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至今仍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張振崑~F0~~T40~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1│甲○○│大眾商業銀行嘉義│九十三年一│四萬三千九│AC5651││││分行│月十六日│百九十元│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