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五八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九六一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壹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五八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和解書及印鑑證明書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二九六號、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五八八號卷宗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淑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