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號

原告 張鈞安 (原名 張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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