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號

原告世界大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6,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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