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6,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翁靜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6,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