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家慶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