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7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九六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六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四六七九五─八│仟股│壹│壹仟││├─┼───────────────┼──────────────┼────┼───┼────┼───┤│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四六七九六─0│仟股│壹│壹仟││├─┼───────────────┼──────────────┼────┼───┼────┼───┤│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四六七九七─一│仟股│壹│壹仟││├─┼───────────────┼──────────────┼────┼───┼────┼───┤│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四六七九八─三│仟股│壹│壹仟││├─┼───────────────┼──────────────┼────┼───┼────┼───┤│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四六七九九─五│仟股│壹│壹仟││├─┼───────────────┼──────────────┼────┼───┼────┼───┤│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四六八00─九│仟股│壹│壹仟││├─┼───────────────┼──────────────┼────┼───┼────┼───┤│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四六八0一─0│仟股│壹│壹仟││├─┼───────────────┼──────────────┼────┼───┼────┼───┤│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八一ND三四六八0二─二│仟股│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