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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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輝庭選任辯護人薛煒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輝庭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
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輝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等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1年7月19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三、本件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固坦承持有改造手槍1把、9mm制式子彈10發,並持上開槍、彈於100年7月22日凌晨2時25分許前往新北市○里區○○路○段○○○號之「錦潔油漆行」開槍,以催促 李柏蒼 儘快清償債務,復於101年3月19日晚上8時50分許,與共同被告 黃舷齊 前往新北市○○區○○○路○段○○○巷口之肯德雞速食店外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偉 」談判,因「阿偉」態度不佳,乃持上開槍、彈對空發射2發子彈之情;惟被告否認涉有起訴書所載於100年7月間某日為追討債務而恐嚇被害人 黃德瑞 及 黃振興 ;未於100年10月27日上午8時許夥同共同被告黃舷齊前往位於新北市○里區○○路○○○號之淡水高爾夫球場毆打被害人 陳洋洲 ,並未對被害人陳洋洲為強制未遂等犯行。惟衡酌被告坦承有起訴書所指涉犯重利罪之犯行,復因屢次涉犯起訴書所載暴力討債犯嫌,有反覆實施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4條第2項、第1項、第305條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參諸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延長羈押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介安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