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636號
原告 林芷瑩
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 律師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巷○號,被告李昇達則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二樓,有原告提出被告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李昇達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