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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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757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高翎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辯論終結,惟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民國111年2月9日提出到院民事撤回狀附卷可據,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張嘉崴

歷審裁判

  • 新店簡易庭 110 年度 店簡 字第 1757 號裁定(111.02.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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