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劉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羽涵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吳羽
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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