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小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6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政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邱政男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詹于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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