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陳政禮

被告 郭榮騰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年2月9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林彥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110年

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汝

法 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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