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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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70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李佩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錦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信託人蔡錦榮及債務人即委託人 林其明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准予拍賣。
四、請更正為正確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附表。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事實理由、借款金額、尚欠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請一併寄予相對人蔡錦榮)。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