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6438號

債 權 人  陳貞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債 務 人 陳○○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

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本件並無應執行之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又查債務人係設籍高雄市鼓山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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