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七四號
上訴人 鄭自為 被告乙○○
甲○○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六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六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鄭自為因自訴被告等背信及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案件,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五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吳昆仁法官劉介民法官林增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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