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零伍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803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4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負擔1/2,第二審訴訟費用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萬8,053元(算式詳附表,元以下4捨5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
┌──┬─────┬─────────┬──────┐│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一│裁判費│20,305│聲請人預繳│││├─────────┼──────┤│││39,200│聲請人預繳││├─────┼─────────┼──────┤││複丈費│16,600│聲請人預繳│├──┼─────┼─────────┼──────┤│二│裁判費│86,591│相對人預繳,│││││故不列入計算│├──┼─────┴─────────┴──────┤│算式│(20305+39200+16600)×1/2=3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