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周慧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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