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李永裕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永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李永裕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1萬元,由其本人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士簡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經傳喚未獲,有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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