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
兼上共同送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陸萬捌仟零玖拾陸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貳萬叁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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