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9號原告乙○○
6樓丙○○被告矽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7日、98年4月28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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