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植交通有限公司及乙○○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零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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