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章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福建省金門縣佛教弘法基金會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建省金門縣佛教弘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福建省金門縣佛教弘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福建省金門縣佛教弘法基金會前經報奉主管機關即金門縣政府於民國82年4月20日以(82)縣民字第07456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執用,依法登記在案。因前登記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內容尚欠周全,有礙財團法人福建省金門縣佛教弘法基金會目的之維持及管理,經由董、監事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求本院裁定准許修正變更等語,並提出會議記錄、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對照表、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公函及董事暨1董事長當選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福建省金門縣佛教弘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附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二條│第二條││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金門縣太武山海印寺內(│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金門縣太武山海印寺內,並││地址: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6鄰海印寺1號),│得視業務需要分別在本縣各鄉鎮設立分事務所。││並得視業務需要分別在本縣各鄉鎮設立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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