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8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慧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權新城住戶管理委員會間因一○一年度
北簡字第一○八四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