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641號
上 訴 人 陳孟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鶴亭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貳仟陸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