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804號
上 訴 人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本院101年度重簡字第
8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38,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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