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佐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一年
度北簡字第七二八九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叁仟陸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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