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0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美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美玲(下稱異議人)所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案件,其中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部分案件,已經執行完畢,不應該跟其他罪合併定執行刑,導致附表一、附表二首罪的時間被拉到很前面,而應以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4所示案件方為首罪,則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案件,即得與附表二所示案件合併定刑。另附表三所示案件,則得與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案件合併定執行刑。經異議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案件聲請定刑,卻經檢察官回函表示上述案件不符定刑要件,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
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又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是以,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如所執行之裁判為定執行刑之裁定,應向諭知該裁定之法院聲明異議。又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就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案件,請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以橋檢春崑113執聲他51字第1139002035號函回覆表示異議人所為請求無從准許,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本件異議人既是就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案件,認為檢察官否准其請求定執行刑之執行指揮有所不當而聲明異議,且附表一、二所示案件,均是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附表三所示案件,亦是由高雄高分院宣示主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依據前述說明,高雄高分院始為諭知裁判之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案件應無管轄權,且上開異議人於111年間即以上開異議理由向高雄高分院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64號為駁回之決定,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故聲明異議人若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應向高雄高分院聲明異議,方屬適法,本院既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依法就本件聲明異議即無管轄權,另依同法第304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僅就「判決」而為規定,針對「裁定」尚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遂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諭知移送他院審理。準此,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雅琪附表一:
編號罪名犯罪日期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5年12月6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4號106年8月17日106年8月17日左列案件曾經高雄高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30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確定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5年6月6日有期徒刑9月高雄高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79號106年8月1日106年10月25日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6年6月17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高雄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6年7月18日有期徒刑9月同上同上108年10月7日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6年6月17日、28日、7月18日各處有期徒刑7年5月(3罪)同上同上同上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6年6月17日、7月6日各處有期徒刑7年6月(2罪)同上同上同上附表二:
編號罪名犯罪日期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1持有第一級毒品107年1月28日起至同年2月7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高雄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93號107年12月4日107年12月4日左列案件曾經高雄高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49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10月確定2持有第二級毒品106年12月5日起至同年月9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59號107年12月25日107年12月25日3持有第一級毒品106年7月18日至同年00月0日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9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59號107年12月25日107年12月25日4販賣第一級毒品107年1月17日、18日(2次)、29日、107年2月7日各處有期徒刑7年10月(5罪)高雄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83號108年11月13日109年5月21日5販賣第一級毒品107年1月17日、18、20日、27日各處有期徒刑7年11月(4罪)同上108年11月13日109年5月21日6販賣第一級毒品107年1月28日有期徒刑8年同上108年11月13日109年5月21日附表三:
編號罪名犯罪日期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1販賣第一級毒品108年12月12日有期徒刑15年3月高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91號110年9月14日111年2月17日左列案件曾經左列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2販賣第一級毒品109年1月22日有期徒刑15年2月同上同上同上3販賣第一級毒品109年2月3日有期徒刑15年2月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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