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小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小字第430號
原   告  滙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周褕潔曾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
27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
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通
知原告應於收受通知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項
通知已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
達證書1件、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3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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