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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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64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余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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