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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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64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余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