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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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印章作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7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谷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979號偽造之圖作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17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