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甲○○○當事人間(被告乙○○)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